稅務登記新領、變更、注銷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》、《稅務登記管理辦法》。
許可條件
1、從事生產、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,向生產、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,;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,除國家機關和個人外,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,持有關證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。
2、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,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,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。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,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,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,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。
3、納稅人發生解散、破產、撤銷以及其他情形,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,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,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;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,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,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。
申請材料
(一)開業登記:提交以下資料
1、工商營業執照或其它核準執業證件復印件;
2、法定代表人(負責人)或業主居民身份證、護照或者其它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復印件;
3、有關合同、章程、協議書復印件;
4、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復印件;
5、《稅務登記表》;
6、《納稅人稅種登記表》;
7、其他資料(如經營場所證明、驗資證明、實地調查報告等)
(二)變更登記:提交以下資料
1、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發生變更而需變更稅務登記內容的:
(1)營業執照及工商變更登記表原件及復印件;
(2)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;
(3)主管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(《稅務登記證》正本、副本和《稅務登記表》等);
(4)主管國稅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。
2、非工商登記變更因素而變更稅務登記內容的:
(1)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文件;
(2)主管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(《稅務登記證》正本、副本和《稅務登記表》等);
(3)主管國稅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。
(三)注銷登記:納稅人在稅務機關辦理:
(1)持《發票領購簿》和空白發票,辦理繳銷發票及《發票領購簿》;
(2)清繳稅款等手續后,持填寫完畢的《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》到稅務機關并提交以下資料:
(1)主管部門或董事會(職代會)的決議以及其它有關證明文件;
(2)營業執照被吊銷的應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吊銷決定;
(3)稅務機關原發放的稅務登記證件(《稅務登記證》正、副本;
(4)主管國稅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。
許可程序
窗口受理、初審——稅源管理科、征管股調查——征收管理股、稅源管理科出具審核意見——分管領導審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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